TOT模式及案例

模式內涵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轉讓-經營-轉讓模式
,是一種通過出售現有資產以獲得增量資金進行新建項目融資的一種新型融資方式,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私營企業用私人資本或資金購買某項資產的全部或部分產權或經營權,然后,購買者對項目進行開發和建設,在約定的時間內通過對項目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并取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結束后,將所得到的產權或經營權無償移交給原所有人。
TOT使項目公司從BOT特許期一開始就有收入,未來穩定的現金流入使BOT項目公司的融資變得較為容易。
可行性分析
我國現有融資環境支持TOT。中國目前經濟收益良好穩定的鐵路支線、專用線為數不少,而且還有少量城市間高速鐵路,這些現金流量可觀而且已經基本明朗化的項目對投資者來說極具吸引力。通過前面分析融資模式的突破口在于TOT中項目的轉出,既然中國有這么多對投資者有很大吸引力的鐵路項目,那么,項目轉出就有了可能,從而將TOT融資模式實踐于客運專線建設就有了可能。
中國民間資本總額十分龐大,2005年12月末,中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已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一直以來,由于缺少豐富的投資渠道和金融產品,加上近年來股票市場的低迷,大量的民間資金滯留銀行,同時在國際市場上仍有數千億美元的游離資本在尋找投資對象。這些都表明中國客運專線建設項目實施TOT項目融資模式有充分的資金保障。
TOT融資模式中,政府通過TOT一次性融得資金后,會在BOT項目中入股,甚至主導項目的實施。這樣,其他投資人就不用擔心財務上和政府履行合同上的問題,而且有了政府的強力參與,又有了資金的保證,就大大增加了項目實施的成功率。
從國家的政治環境上講,中國已經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保持政治穩定,經濟穩定快速發展,投資環境逐步改觀,政府誠信也在逐步提升,相關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
通過上面幾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國客運專線建設項目中實施TOT融資模式是可行的。
關鍵問題
雖然以BOT為主的TOT項目融資模式,兼備了兩種融資方式的優點,可廣泛在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風險大的客運專線建設項目中應用,但在實施中還有兩個關鍵問題必須解決。
第一,TOT轉出項目的經營權如何定價?
TOT中項目的轉出是TBT融資模式得以實施的突破口,而轉出項目的經營權的合理定價則是轉出協議達成的關鍵。如果轉讓價格過低,會使轉讓方遭受財產損失;如果轉讓價格過高,則會降低受讓方的預期投資收益,導致轉讓協議難以達成,或者項目產品價格過高。在后一種情況下,如果轉讓方為了達成協議,則需要在其他方面做出較多的讓步和承諾,而過多的讓步和承諾對于轉讓方而言同樣會造成一定的損失。
相對于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擬轉讓項目經營權的真實價值。它通過估算TOT項目融資標的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值,來確定TOT項目融資標的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其基本原理是期望價值理論,是基于標的的預期收益角度對其價格所作的評估。
但由于中國國內鐵路投資環境,尤其是投資軟環境如法律環境、行政環境方面的問題,加大了受讓方在經營期間的預期風險,受讓方一般比較難以接受收益現值法評估出來的經營權價格,或者會對出讓方和政府提出比較苛刻的條件,導致TOT協議難以達成。所以,給TOT轉出項目的經營權定價時,要在收益現值法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進行修正,使價格趨于合理、可行。目前,國際上比較認同的方法是美國西北大學教授阿爾費雷德·巴拉特創立的巴拉特評估法。
第二,擬轉讓經營權的已建TOT項目要與待建客運專線建設項目相匹配。
TOT項目融資模式是以BOT項目為中心進行的,是以建設BOT項目為最終目的,所以,選擇與BOT項目相匹配的擬轉讓經營權的已建項目也是至關重要的。
首先,擬轉讓經營權的已建項目的規模、凈現金流,即其經營權在特許期的估價要與待建客運專線建設項目相匹配,有專家認為還要盡可能選擇運營成本較低,不需要作較大的固定資產更新換代的已建項目為好。
其次,為了促成某待建客運專線建設項目的TOT融資建設計劃,業主或者是宗主國可選擇的擬轉讓經營權的已建項目不應該局限于鐵路項目,也可以是其他項目,如:火電廠,某高速公路段,等等;只要是與待建項目相匹配,或者說更符合潛在投資人的期望要求就行。
另外,擬轉讓經營權的項目可不止一個,可以是幾個項目的一部分打包,不過,這就會給接手經營的BOT項目公司的管理帶來不便,可以視具體情況而定。